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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清单标准8.7.6条款解读
编辑:2026-01-28 00:00:00
工程结算时,因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格。哪些项目(或费用)不能调整,在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编号:GB/T50500-2024)(以下简称“24版计价标准”)中的8.7.6条款中给出了明确说明,该条款原文如下:
8.7.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因物价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单价:
1.施工耗材费用;
2.中小型工具使用费;
3.措施项目费用;
4.除本标准第8.7.1条——第8.7.4条规定调整价格的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外,其他的施工机具使用费;
5.除本标准第8.7.3条规定的价格异常波动外,不属于合同约定调价项目的材料费;
6.超出合同约定调价范围及幅度的价格变化,或调价项目的物价变化幅度未超出本标准第8.7.2条规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
7.管理费及利润;
8.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
针对上述条款,各部分不进行调价的原因分析如下:
●施工耗材费用,该项费用是合同价格中的占比较小,调整该项价格对合同价款的整体影响有限,难以解决甲乙双方的主要矛盾。 而且为了微小金额进行复杂的调差工作,也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中小型工具使用费,它的性质跟施工耗材费用的性质类似。
●措施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除了模板以外,24版计价标准里边把它都定义为包干项目,按项包干的。那么它的一些调整是结合在24版计价标准第八章(8 合同价款调整)各个调整里边相关的,如果是因为合同价格调整那么相关的导致了措施项目的包干基础发生了变化,它自然而然是要进行调整的。但是他不纳入物价变化调整的范围。
●除本标准第8.7.3条规定的价格异常波动外,不属于合同约定调价项目的材料费,该条款中的材料不仅“不属于合同约定调价项目”、而且价格“未出现异常波动”。只有同时具备这两点,才不调整材料价格。
如果上述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根据24版计价标准8.7.3条款(下附原文),该材料的价格差价也需要进行调整,这是与2013版清单规范的区别(2013版清单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调整材料价格差价的。)。
标准原文:【8.7.3 若不属于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的其他材料费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超出合同约定调价范围及幅度的价格变化,或调价项目的物价变化幅度未超出本标准第8.7.2条规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对这句话的前半句“超出合同约定调价范围及幅度的价格变化”进行举例说明:
合同中约定:“只有钢材和水泥的价格可以调整,其他材料一律不调”。这样即便玻璃价格暴涨,也不能要求调价,因为不在调价范围(其他材料一律不调)。
后半句“或调价项目的物价变化幅度未超出本标准第8.7.2条规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意思是:虽然合同没写,但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如果价格变化幅度没有超过标准规定的阈值(24版计价标准通常是±5%),那么也不予调整。其核心逻辑是:无约从法(或标准)。当合同没约定时,就看行业标准。如果波动不大(比如在5%以内),被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由施工方承担;只有波动大了(超过5%),才允许调价。
将该条款换一种表达方式描述如下:
①.合同有约定:若合同明确限定了调价范围和幅度(例如“仅钢材、水泥调差,其他不调”或“±5%以内不调”),则超出约定范围或未达到约定幅度的变化,不予调整。
②.合同无约定(无约从法):若合同无约定,则依据标准默认的风险幅度(通常为 ±5%)。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被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只有超过5%的部分才允许调整。
●管理费及利润,它不进行调整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风险共担原则:谁的错,谁买单。
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控风险):当人材机因市场供需上涨时,这属于中性成本增加。承包人的管理成本并未因此增加,发包人仅需补偿实际增加的“价差”,无需支付额外报酬。
违约或变更(责任风险):若因发包人违约(如未按时付款、提供图纸)或指令变更导致你多干活、多花钱,这属于甲方的责任。这时候你不仅支出了成本,还因为甲方的原因付出了额外的管理精力,且损失了预期收益。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索赔管理费和利润(除非合同有特别限制)
②合同性质与计价规则:现行主流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已包含人、材、机、管、利。调差是对“可变成本”(人材机)的修正,而非重新组价。管理费和利润在投标时已锁定,不应随市场波动而改变,否则违背了固定单价合同的初衷。
另外,如果不这样,那么如果材料涨价了,你不仅补材料钱,还按涨价后的人材机基数重新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相当于把原来的“固定单价”给改了,这就违背了固定单价合同的初衷。
③地方与行业惯例:规则先行。
很多地方政府发布的计价定额或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价差只计税金”。
行业共识:在没有特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行业默认惯例是:材料价格波动属于市场风险,若合同未明确将调差纳入利润基数,施工方需自行承担风险,或者只能获得成本补偿。
法律支持: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调差仅计取税金”或未约定计取管理费利润,通常会支持“不计取”的做法。
④避免“不当得利”。若允许对价差全额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在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时,承包人可能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甚至产生暴利,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24版计价标准,工程结算材料调差,机械人工是不允许调差的。这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实际操作是不同的。
(造价管理部 阮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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