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欢迎您!
恭喜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上线!

条例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条例制度

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的决定。决定中主要提及的修改如下:(1)第四条第二款中“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次修改;(2)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条: 国办发布指导意见
下一条: 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
友情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运城市建设网                                       

 

 版权所有: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   电话:0359-5022290  传真:0359-5022290
网址:www.sxahjs.com       邮编:043300   
晋公网安备 14088202000012号

晋ICP备17006713号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