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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管理办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根据当地税务局的要求,各项目如需办理外管证,需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千分之五的预缴税款,公司给大家统一办理,外管证办好后,纳税人需持开好的外管证一个月之内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原件及所开发票税票复印件,在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如若工程未完工,也必须到期之前送回,根据实际情况再续开)。

                                (财务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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