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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答:这里有很多个概念,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双倍利息等,这和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是相符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补偿性的,一种是惩罚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刚才说的这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是所涉及的利息和滞纳金标准,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违约金有具体约定,都要遵从约定。此外还有个法律问题,当事人约定了比较高的违约金后,当需要依约定追究责任时,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标准过高要求降低的,按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降低的。至于是否降低,如何降低,则要由双方各自举证以影响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心证。因此,关于标准的高低应从合同的具体情况出发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就标准而言,不应该有限制,只要当事人自己有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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