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欢迎您!
恭喜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上线!

理论学习

您现在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理论学习

浅谈清单计价施工现场预算管理

施工图预算是投标报价的依据,施工时只能参考,如清单计价就要时刻注意工程量的变化,因为建设单位对工程量负责,而施工单位是对单价负责,一般与建设单位签订单价施工合同。

施工预算是中标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图纸进行细致详实的勘察和会审,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改善施工工艺、采用四新技术等优化施工程序,减少或剔除一些不必要发生的费用和工序。

首先,进场工作要计划到位,对现场标高进行网格式标注和清表测量签证,其次进行清表后的标高复测,以方便工程竣工后与完成工程标高的土方往来结算。

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常见的工程变更、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均是可以引发价款调整的因素。但是,当各种原因发生时是否都要据实调价需要分析论证,因为调与不调和怎么调首先需要结合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对于上述原因发生时的约定,是否已包含在相关的风险范围内,或者约定的风险范围对承包人来讲是有违公平原则的无限风险等,都会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产生不尽相同的法律后果。

住建部201421日起生效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业内常说的16号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在第9.1.1条也规定了15种施工合同价款可调整的原因与情形。若当一个工程项目采用了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模式,或者合同约定选择适用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对于有关调价因素的情形、范围和约定都不明朗怎么办?因此,尝试对清单计价规范中9.1.1条的第4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和第3项目特征不符两个因素进行简要分析,总结出法律层面的效果。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者缺项,是指发包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上记载的工程量经比对后,招标清单上的项目存在缺失和漏计的情况。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合同层面或者作为行业习惯层面吸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实,有关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时需调整(变更合同)工程价款。《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合同法》第252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建设工程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2作为招标文件的必备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要想中标承接工程,必须按照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清单制作投标文件。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条中亦可找到明确的规定,且发包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系该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条款,要求必须遵守。所以在日后实际施工时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新增的项目是否计价、如何计价,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其后的第9.5.1条与9.3.1条的联合适用,则进一步明确了清单漏项时如何调整工程价款的操作模式,让调价因素和调价方法成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完备体系,便于实务操作。

(二)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措施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点和本质特征,是区别清单项目的依据,是承包人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并实际履行合同的基础。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是确定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或缺的主要依据。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招标清单中对某个项目的特征描述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主要指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显示的该项目的特征不一样、不符合,且该变化足以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而我国《建筑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而不是也无法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因此当按图施工后,已完成的某个工程量或者措施项目,在招标清单中找不到或者不相一致,按照据实结算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该已完工程量是有了,但价如何计取结算呢,势必会成为新的困扰。

《招标投标法》及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条中的强制性条款外,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2.1条、第9.4.1条、第9.4.2条分别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层层递进地明确了调价的原则和方式令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在实务中出现类似问题时,有迹可循,有理可依,更好地把相关矛盾与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实务总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应与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的法律后果一样,都是招标人应承担的合同和法定义务,理应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虽然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但其实际却是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而施工图纸又通常是由招标人提供的,且招标人按照该图纸编制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当招标人发布的清单中某些项目特征不清楚、不准确或不存在,承包人却按图完工,在清单招标据实计量的大前提下,工程价款需相应作出调整。计价时,通常需要变更估价甚至重新组价,有相同按相同,没相同找相似,没相似找定额,没定额询市场,公平合理地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以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

                            (运城项目部  赵立功)

上一条: 大体积混凝土裂缝防治浅析
下一条: 考核考评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友情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运城市建设网                                       

 

 版权所有: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河津市新耿南街52号   电话:0359-5022290  传真:0359-5022290
网址:www.sxahjs.com       邮编:043300   
晋公网安备 14088202000012号

晋ICP备17006713号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