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市施函【2016】86号,即《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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