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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1、《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管证》后,应该在30日内到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报验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复印件;
     2)《外管证》。

2《外管证》的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交回原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内,持《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票后,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加盖税务专用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管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

4、《外管证》的时间限制:《外管证》的报验登记与缴销均有时间限制,按照规定,外出经营纳税人需在施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于《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而且,纳税人还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然后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

5、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绝大多数外出施工单位是到了需要发票报账时才匆忙申请开具《外管证》,或持早已申请到手的《外管证》不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等到需要开发票时才去报验登记,有时《外管证》的报验登记时间早已过了,就需重新开具。还有的一旦发票开具到手,对《外管证》的缴销就不放在心上,往往是税管员多次催促或需要再次开具发票时,才又匆忙地到经营地办理注销续开手续,然后持逾期的《外管证》回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近年来普遍存在着,一旦工程款全部到手,部分施工队甚至就对原先所持的《外管证》置之不理,根本不到经营地办理注销手续,更不用说回机构所在地办理缴销手续。对于以上问题,公司现采取以下措施:

1开具《外管证》时,需各施工单位会计本人来办理;

2开具《外管证》时,需先交2000元押金,等《外管证》交回时退还;

3)交回《外管证》时,需一并交回发票、税票原件(完税证),用复印件做账;

4《外管证》逾期不报验登记的,罚款1000元;

5《外管证》逾期未缴销的,没收押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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